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政务信息服务,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桂林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委机关各科室和委属有关单位是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涉及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的政务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分为对外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以及对内公开三种形式。
第六条 对外主动公开以门户网户公开为主,并通过《发展改革要报》和桂林中长期发展规划展示、政务公示栏、电子触摸屏、政务服务小册子等形式公开,同时设立新闻发言人,逐步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对于涉及面广,时效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对外主动公开目录、内容和负责的科室(单位)详见附件。
第七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特殊事项,实行依申请公开的办法。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委提出公开申请,申请以书面(信函)形式通过邮寄、传真或者亲自送达本委办公室。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目的及提出申请的时间;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八条 对于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事项,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由本委驻市政府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其他事项由委办公室受理,并根据本委职能分工,提出拟办意见,通知有关科室负责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反馈给本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委办公室,有关科室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规定或者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本委职能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对内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领导参加的主要会议、活动的安排情况、主任办公会议题和纪要;
(二)办公室所办理的收文、发文、办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登记目录,及文件目前的办理、运行情况;
(三)涉及本委有关领导小组的情况,委机关及下属单位、各县(区)发改委工作人员和电话号码等信息;
(四)机关内部财务管理规定;
(五)委内所有正式发文、重大调研课题、重大项目的汇总表和有关项目汇报材料等经有关科室同意,委领导的重要讲话,由有关科室请示委领导同意,可在内网向委内公开;
(六)档案室的存档文件目录和本委发文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免予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公开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责任、程序和时限
第十二条 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和委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科室(单位)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单位)对外公开信息的领导和审核,各科室(单位)须确定1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和对外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必须经过拟稿、审核、公开等基本程序,首先由各科室(单位)有关业务人员拟稿,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信息联络员统一录入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后台管理系统,由委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对外公开,确保信息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各类行政公文,在发出纸质文件的同时,发文科室须将电子版录入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系统后台,并将正式文件交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各科室在处理发文时非涉密文件确不宜对外主动公开的,须在文件附注科注明“此件不上外网”,不宜主动在外网对全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各有关科室也应尽可能在内网对内公开。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相关程序,并成为行政管理运行程序的基本环节。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后,由委办公室统一受理,送交有关科室(单位)承办,有关科室(单位)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意见,并经其负责人审签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反馈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将反馈意见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委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科室(单位)进行政务公开的信息数量、收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于每年3月上旬形成本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进行通报和公布。委办公室负责提供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情况和统计分析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委办公室和驻委监察室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委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自治区及桂林市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委属单位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委属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