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范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公布)第一章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得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第一章第七条第二款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三)《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四)《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行政审批具体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确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桂林市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如土地证);
(四)属于重特大项目范围的,需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办理时间及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办理地点:桂林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 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563 5809035
投诉电话: 0773-581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