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耗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即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本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节能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报告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报告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当项目达到以下标准,需要进行节能审查: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即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本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六、申请材料
(一)节能审查申请一式2份,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投资额、资金来源、能耗情况。
(二)项目节能报告一式2份,项目节能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七、办理时间及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办理地点:桂林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563 5809035
投诉电话:0773-581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