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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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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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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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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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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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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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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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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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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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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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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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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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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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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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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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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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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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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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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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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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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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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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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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580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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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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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581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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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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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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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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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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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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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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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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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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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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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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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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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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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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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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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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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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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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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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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邀请招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二、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内容包括: 1.具备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4.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有关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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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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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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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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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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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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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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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申请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3.相关申请应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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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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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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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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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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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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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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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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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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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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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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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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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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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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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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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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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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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能进行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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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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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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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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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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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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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广西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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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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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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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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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作出许可决定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4.项目监管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办理项目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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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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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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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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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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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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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电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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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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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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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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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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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签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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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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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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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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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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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书(提供原件)。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性质,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项目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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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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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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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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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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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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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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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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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业主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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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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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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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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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符合许可事项条件的说明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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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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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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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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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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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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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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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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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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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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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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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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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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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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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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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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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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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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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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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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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业主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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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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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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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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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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