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便民服务
|
|
事项编码
|
C0430100
|
|
实施编码
|
|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核准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
市发展改革委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办机构
|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
|
联办机构
|
无
|
|
办理地点
|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政务服务中心3楼发改委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
|
咨询及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5808563
|
|
监督电话
|
0773-5813251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公布,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修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
|
实施对象
|
桂林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
|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
|
权限划分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公布,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修订)第九条规定 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
|
行使内容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公布,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修订)第九条规定 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
|
通办范围
|
无
|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7 个工作日
|
|
实施条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申请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3.相关申请应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结果名称
|
是否同意不进行招标的批复文件。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空白模板
|
示范文本
|
备注
|
1
|
项目申请书(提供原件)。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性质、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项目建设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原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招标人公章
|
下载
|
查看
|
|
2
|
申请符合许可事项条件的说明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纸质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招标人公章
|
暂无模板
|
暂无示例
|
|
3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复印件(原件备查)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招标人公章
|
暂无模板
|
暂无示例
|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注意什么?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
|
|
|
|
|
|
|
|
|
|
|
|
|
|
|